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区河湖长办根据所辖河湖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聘河湖专管员,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交通工具。河湖专管员负责协助河湖长办做好河湖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 区、镇(街)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湖日常巡查、养护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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