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实施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同级河湖长办统筹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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