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市、区总河湖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长会议,部署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任务、行动。 市、区总河湖长可以签发总河湖长令,部署开展河湖长制重点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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