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重大问题会商制度,组织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对专门性、突发性以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进行会商论证,及时调度处置。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湖协同治理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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