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湖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前款公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