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并反馈; (二)属于下级河湖长职责的,督促下级河湖长予以处理; (三)属于上级河湖长职责的,提请上级河湖长协调处理。 镇(街)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劝阻,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组织整改,不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及时向责任河湖的上一级河湖长、河湖长办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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