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对下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以及下级河湖长、河湖长办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察。 市、区河湖长办应当对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督办。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 市河湖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公布河湖健康状况,明确重点督察督办事项和任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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