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湖长办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接到涉及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的投诉、举报的,各级河湖长办应当进行核实并按照程序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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