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