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