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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