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河湖长制考核制度。 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市、区河湖长组织对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本级河湖长办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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