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总河湖长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下一级总河湖长、本级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各级河湖长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下一级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级河湖长办可以根据市、区总河湖长以及各级河湖长的交办,具体承担前两款规定的约谈和督促整改工作。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政务处分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