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 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 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