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 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数据库,向农业生产者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治理农村面源污染。 鼓励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实施农村田园清洁工程和家园清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防治农村生活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