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三十四条 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预防污染事故、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业时间与排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