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三条 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