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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