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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