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礁石、古驿道、古城遗址、古民居、古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