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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