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 对责任单位以及负责人的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和单位负责人离任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