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排污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技术培训、就业、社保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予以补偿: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 (四)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 (五)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 (六)水土流失治理;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生态控制线范围较大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