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 (二)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五)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 (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七)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 (九)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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