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四十二条 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制定各类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在公共建筑领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