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四十条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安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废弃资源源头控制和回收网点建设,鼓励推进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再制造产业化。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推动其循环化改造。 推广使用以工业废渣、建筑废渣、垃圾焚烧残渣和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利废节能建材,制定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利废节能建材的生产企业及应用建设项目。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利废节能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