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等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