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选聘技术调查官进入名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为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仲裁、诉讼和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一)协助调查取证;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四)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评估意见可以作为纠纷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