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或者协助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骗取资金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骗取资金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