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或者协助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