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