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查询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