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六条 鼓励公证机构以公证咨询、公证代书、公证证明、公证调解等方式,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全程公证服务与保护。 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融资的增信作用,为化解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