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互联网站缴纳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