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对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答复。信息有误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删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综合信息记录,供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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