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高峰期或者容易拥堵的路段,应当加强指挥疏导。接到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报警应当于五分钟内出警,在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应当最迟不超过十五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应当最迟不超过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未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将原因书面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互联网等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情况,引导驾驶人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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