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行政强制措施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所属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疏导指挥交通; (二)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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