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