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