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主动接受调查。 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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