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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