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一)低速载货汽车; (二)三轮汽车; (三)摩托车; (四)拖拉机;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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