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