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鼓励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方便出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