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