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