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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