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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