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邮政企业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参与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开放邮政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对邮政企业在农村开展物流配送、金融助农等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