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市邮政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险种,鼓励快递企业投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