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取得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关证明,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者签证。 取得外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在厦工作或者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留学人员是中国公民的,其外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可以直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二年的多次“L”签证及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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